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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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义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8)渝0120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兑现款250,000.00元。 二、由被告贵州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