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江县鑫晟玄武石矿业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绥江县鑫晟玄武石矿业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134479元,并从2017年6月18日起,以1344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9%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负担277元。被告绥江县鑫晟玄武石矿业厂、***负担1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