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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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604.7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751.3元; 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后收取201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