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 解放军401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 灌云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215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4656.1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6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代理审判员葛海涛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善丽 |
| 裁判日期 | 2018-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