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吕宏斌支付工程款645,542.00元、质保金111,112.00元合计756,654.00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工程款645,54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质保金111,112.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3元,由被告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