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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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合伙期间的财产即存放于新龙湖饭店的餐桌、凳椅、厨具、空调等可移动设备归被告(反诉原告)***所有,被告(反诉原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走; 二、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人民币67160.0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责清偿; 三、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合伙期间的共同债权4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享有;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计2548元,由原告***负担1852元,被告***负担6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525元,反诉被告***负担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