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就被告2007年至2012年间向原告所借款项而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于2020年10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9年10月21日欠付利息300000元;2019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300000元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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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150元、保全费4195元,合计15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2838元并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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