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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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9,222.4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1,513.8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人民8,2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负担73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1,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