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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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汪清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7)吉2424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光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廉日男,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鲁国金,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张亚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汪清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龙,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龙、张亚琳、汪清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3,6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龙、张亚琳、汪清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龙、张亚琳、汪清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龙、张亚琳、汪清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汪清县天桥岭镇的厂房、机器设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降价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价2,159,865.36元以物抵债;被执行人陈龙、张亚琳、汪清县龙翔木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利息,并向本院交付申请执行费23,636.00元。以物抵债的厂房、机器设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吉2424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结案。 执行员 邹忠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 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