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6833.13元、利息25397.91元、违约金4315.7元、分期手续费7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此后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92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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