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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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鸣润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46466.13元及利息(利息以3346466.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20年1月8日起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鸣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明江页岩砖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47320元由被告重庆鸣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明江页岩砖有限公司负担3512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