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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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026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初步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原、被告口头约定合伙做石材装饰业务,利润按照各自50%比例分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后经原、被告结算,约定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合伙期间的分成款和垫付费用,后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付款,原告故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路X号X幢X,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磊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牟俊武 书记员何西雪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