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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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基于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