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赤壁悠悠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赤壁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保财险咸宁营业部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0826.20元。

二、被告人保财险咸宁营业部向被告***支付赔偿款19347.2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人保财险咸宁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实收1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农行咸宁市温泉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0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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