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27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具体计算如下: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以210,000元计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以3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27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负担2,557元,原告负担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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