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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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东方嘉影电视院线传媒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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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时利和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赔偿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合理费用1000元,共计31000元;

二、驳回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60元(已交纳),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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