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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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开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和泰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原和泰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襄垣县开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货43513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被告太原和泰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