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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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 赤壁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4908.2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赤壁服务部在交强险内赔偿79535.10元,其余经济损失计5373.15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由被告人保财险赤壁服务部向原告***直接支付70780.10元,向被告***直接支付1412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实收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