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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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已于2021年3月8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47923.6元、支付逾期利息3743.63元和罚息43.03元(上述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室房屋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负责偿还;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