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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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86307.17元,合计506307.17元。已经支付原告10000元,尚应支付496307.17元,此款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直接支付原告***406307.17元,支付被告***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