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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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县黎源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128848.64元,并以3128848.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自2017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长治县黎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56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治县黎都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治县黎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