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455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881.90元(60455元×6%/年×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同时,被告应自2021年1月2日起,以6045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合计后,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送达费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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