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天任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所需的维修费用88282元(本项所载质量问题为: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的陕中鉴字【2019】52号鉴定意见书中所列房屋质量问题)。

二、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损失3120元。

三、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维修费用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6元,由原告承担536元,由被告承担4000元。鉴定费32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缴,故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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