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元市正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鑫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陕西鑫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元市正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债务本金10000000元、(2019)陕0423民初697号案件诉讼费42280元、资金占用补偿费300000元及资金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部债务时止); 二、驳回广元市正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854元,由广元市正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陕西鑫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