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11983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8556.7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9965.6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已实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