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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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信睿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十项; 三、变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6年3月31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变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6.2万元; 五、变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电费共计98.905145万元; 六、变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施工罚款12.1万元; 七、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96.99万元及违约金(以1515.87万元、382.4万元、239.73万元、3031.140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分别自2015年11月1日起、2015年12月6日起、2016年1月25日起、2016年10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27.849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八、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88.35485万元; 九、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保统筹费378.9072万元; 十、驳回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含二审判决5796.99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之外的其余被另行裁定发回重审的工程款及违约金部分)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9244万元中的40.6812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183万元,诉讼保全费1万元,合计65.8642万元,由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万元,由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8642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889万元中的30万元由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万元,由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