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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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文昌清澜赣澜五金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昌清澜赣澜五金店支付拖欠的货款6989元; 二、驳回原告文昌清澜赣澜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文昌清澜赣澜五金店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周某1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文昌清澜赣澜五金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