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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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 上海熠燕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5,645.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27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上海熠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负担1,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