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美因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里仁(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3752号

原告:美因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滢滢,北京利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仁(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职务不详。

原告美因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因公司)与被告里仁(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因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滢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里仁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里仁公司支付服务费215300元;2、里仁公司支付违约金64590元;3、本案受理费由里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日,我公司与里仁公司签订了《美因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体检中心合同》,合同该编号为B-京-×××,协议约定我公司向里仁公司提供基因检测产品服务,双方根据上月送检样本的实际数量和金额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里仁公司提供的样本进行了检测并通过网页链接交付了检测报告。截至2019年10月11日,里仁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服务费151315元,尚欠215300元。我公司向里仁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服务则有权获取相应的服务费,里仁公司没有向我公司足额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里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美因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因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日,美因公司(甲方)与里仁公司(乙方)签订《体检中心合同》,合同编号为:B-京-×××,约定乙方经销甲方产品4.0基因检测,具体详见附件《基因检测产品价格》。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合同期内,甲方准允乙方以甲方经销商名义向乙方客户群体销售甲方产品。甲乙双方按月结算,甲方每月1日至5日与乙方核对当月送样数量和销售金额。双方指定代表在月度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并邮寄发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或对账单(以较早日期开始计算)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支付,逾期支付的,视为违约。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暂停检测项目合作,待乙方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后再恢复检测;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最晚于合同解除日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并承担应付款项总额30%的违约金。

庭审中,美因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于2019年5月终止合作,为此提交了对账单、发票、基因检测报告、系统截图。美因公司陈述已收到里仁公司合同款15131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美因公司与里仁公司签订的《体检中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美因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里仁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合同款。里仁公司拖欠合同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美因公司主张里仁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违约金,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里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里仁(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美因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215300元、违约金645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8元(美因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里仁(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美因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里仁(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穆颜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梁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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