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8005号

原告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坚,职务总经理。

被告贺婷,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地,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

负责人蒲海洁,职务行长。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保利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婷、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7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收费通知》,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到贵阳银行诉讼费收费网点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黎玲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娇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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