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
朔州市鑫盛煤焦配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497号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住***。

负责人:郭永刚,行长。

被告:朔州市鑫盛煤焦配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超,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与被告朔州市鑫盛煤焦配运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177元,减半收取92588元,由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李凤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露露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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