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巧慧餐饮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10日的房屋租金417974元及利息32663.98元,并支付以41797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3270元(已减半收取),由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负担12660元;***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5元,由***负担,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0元,由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90元,***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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