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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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巧慧餐饮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10日的房屋租金417974元及利息32663.98元,并支付以41797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3270元(已减半收取),由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负担12660元;***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5元,由***负担,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0元,由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90元,***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