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与被告***于2009年12月1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本金198451.58元,利息1463.35元,罚息及复利合计26134.77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截止至2018年11月20日),并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2元、保全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