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元,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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