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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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进行对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房屋行使所有权权利的行为,被告***不得妨碍。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鹿泉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0502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