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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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贷记卡透支本金39210.27元、利息2014.46元、消费手续费565.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45.04元,合计44034.79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该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