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52757.32元、利息等各项费用21324.65元及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费用(利息等费用计算截至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4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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