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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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2017年6月30日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50336元、罚息53267.61元,在2018年6月29日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159982元、利息197198.07元、罚息321119.3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8元,由被告***、***、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