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纶复合材料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金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纶复合材料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支付218400元及利息(其中21280元从2017年9月30日起,107520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89600元从2017年12月3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8.11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东莞市金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