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水泵厂有限公司徐州销售处 上海人民水泵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人民水泵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5346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其中本金46122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本金9224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14元,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2元,被告上海人民水泵厂负担582元。原告已预缴1214元,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在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