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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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信用卡本金9928.62元及利息1815.04元、违约金581.28元,共计12324.94元。(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信用卡本金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