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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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运丰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运丰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245111.75元; 二、驳回聊城市东昌府区运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运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负担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