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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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上诉人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上诉人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48480元及利息(以4010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8日起计至2017年1月23日止;以48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484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8190.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891.4元,由上诉人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299.4元;保全费2817元由上诉人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二审受理费832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由上诉人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73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