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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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484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108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8日起计至2017年1月23日止;以484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发生律师费1596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0.8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891.4元,由被告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299.4元;保全费2817元,由被告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威宁县志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