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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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727执恢84号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元文、谢伟、黄磊、董楠楠、谢京长、张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元文、谢伟、黄磊、董楠楠、谢京长、张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6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