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本金72202元,并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律师费3344.03元; 三、被告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被告***、***、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