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和兴隆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厦门市和兴隆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本金、相关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应费用等担保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厦门市和兴隆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8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160800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