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案涉W-5区8亩土地恢复耕地原状后返还给原告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

二、被告***赔偿原告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土地承包费损失7040元(440×元×8亩×2年),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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