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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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经济损失2097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经济损失10130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9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9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时加付相应的数额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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