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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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67198.5元(***在获得赔偿款后向***返还垫付款1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负担3106元,***负担5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7元,由***负担505元(由***垫付后与***另行结算),***负担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